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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《西藏地区进口税则》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

海关总署关于调整《西藏地区进口税则》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

署税〔2000〕149号
2000-03-31

海关总署关于调整《西藏地区进口税则》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

【发布部门】 海关总署【发布文号】 署税[2000]149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2000-03-31【实施日期】 2000-04-01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; 对外贸易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

海关总署关于调整《西藏地区进口税则》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

(署税〔2000〕149号)

广东分署,各直属海关、院校:

经国务院批准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《西藏地区进口税则》部分税目税率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》相关税目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,调整《西藏地区进口税则》“照相机及其器材”、“佛像、转经筒等佛教用品”等五个税目的税率(详见附件二)。

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,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一:公告稿

附件二: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

海关总署

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

附件一

公告稿

接海关总署通知,国务院决定对《西藏地区进口税则》中“照相机及其器材”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(详见附表)。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,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。

特此公告。

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

二000年四月 日

附件二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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