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关总署关于调整《西藏地区进口税则》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
海关总署关于调整《西藏地区进口税则》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
| 【发布部门】 海关总署 | 【发布文号】 署税[2000]149号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2000-03-31 | 【实施日期】 2000-04-01 |
| 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; 对外贸易 | 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 |
海关总署关于调整《西藏地区进口税则》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
(署税〔2000〕149号)
广东分署,各直属海关、院校:
经国务院批准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《西藏地区进口税则》部分税目税率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》相关税目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,调整《西藏地区进口税则》“照相机及其器材”、“佛像、转经筒等佛教用品”等五个税目的税率(详见附件二)。
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,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一:公告稿
附件二: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
海关总署
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
附件一
公告稿
接海关总署通知,国务院决定对《西藏地区进口税则》中“照相机及其器材”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(详见附表)。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,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。
特此公告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
二000年四月 日
附件二 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